学校简介

南阳市华龙学校
南阳华龙高级中学是经省教育厅批准一所高档次、全封闭、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地处环境优美、景色宜人的白河游览区内;占地面积37353m²,建筑面积26686m²,现有特级教师3人,高级教师31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力占46%,历经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年富力强,师德高尚,稳定高质的教师骨干群体。他们有着向清华、北大输送学子的经历和经验。
学校理念:以人为本求和谐,以质争优图发展;学校校训:志存高远,人格健全;学校宗旨:对每一个孩子负责,为孩子终身发展奠基。办学成果:办学二十年来,已为清华、北大、上海交大、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人民大学等各级各类高校输送优秀毕业生逾7000人。
学校荣誉:先后被授予郑州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东师大、上海交大、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电影学院、中国传媒大学等17所高校"人才培养输送基地",先后被评为:"中国诚信示范单位","全国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艺术特色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民办教育百强学校","全国诚信办学社会满意明星学校"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70余项。
学校优势:小班教学、培优补差,一对一辅导,心与心交流,耐心无限,诲人不倦。德育为本,因材施教,人无全才,人人有才,给孩子一个梦想,给梦想一条路,给路一个方向,让孩子乐学、善学、会学、学会。学校有标准化运动场,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让孩子身体好、生活好、学习好、休息好、心情好、学习好。学校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发挥学生特长,拓展了书法、舞蹈、播音主持、体育、音乐、美术、武术、柔道等多项校本课程,让孩子更好地发挥特长,多才多艺,前途宽广。学校以国学为校本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情商,大度宽容的性格,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情怀和优秀道德品质。引以自豪的学子:已有数位学子在国家航天城、国务院、中纪委等中央机关工作,已有数百位学子成为省、市工商界佼佼者。南阳华龙高级中学,以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德育教材,以多样化校本课程让孩子多渠道发展;以多渠道升学让孩子圆大学梦。华龙高中的全方位服务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融洽的师生关系使老师与学生贴心;今天,孩子以做一名华龙学子自豪;明天,华龙以孩子的成才、成功骄傲!
先进的办学理念
2010年2月26日,南阳华龙高中与上海进才实验学校签约,借鉴上海进才实验学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结合我校实际,联手打造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华龙中、小学高效教育教学课堂。在坚持"求真、求实、求严"的基础上,明确了"以学生发展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把"着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感恩心,上进心、创新力、创造力"作为学生的发展目标,把"组织高效课堂,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作为老师的发展目标,把为祖国培养"人格健全,志存高远"的新一代合格公民作为学校的发展目标。
一流的办学条件
南阳华龙高级中学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教学楼、公寓楼均配有双温空调,宽敞明亮,餐厅干净整洁,图书馆环境优雅,每个教室均配备有电脑、多媒体教学设施,实现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课堂效益大大提高。标准化塑胶操场、各类运动设施齐全,舞蹈室、书画室、微机室、浴室等一应俱全。
稳定高质的师资队伍
南阳华龙高中坚持高薪集优、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聘师原则,以"节节优质课,天天有交流,周周有教研,月月见成绩"岗位练兵形式,使一大批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经过二十年的积淀,已经形成了一支爱岗敬业、师德高尚、理念先进、结构合理、稳定高质的教师骨干群体,受到家长、学生的一致好评,被上海教育专家誉为"精英团队"。
异彩纷呈的特色教育
给学生一个梦,给梦一条路,给路一个方向。华龙高中坚持小班教学,注重培优补差,面向全体学生,决不放弃一个。学生入学即建立学生个人档案,摸清学生底子,采取校领导包级段,班主任包班级,课任老师包学科的办法,扎实落实培优补差;针对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目标,逐人逐科落实,老师对学生精心辅导,心与心交流,耐心无限、诲人不倦;以教学大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为基础,拓展体、音、美、播音主持、编导、书法等特长教育,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发挥学生特长;既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又提高了学生的升学层次。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十载春秋,桃李皆硕果
今天你以华龙骄傲,明天华龙以你自豪。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华龙共为各级各类高校输送优秀毕业生7000余名,如今,已是桃李满天下,不少华龙学子已成国之栋梁,商界骄子。已有数位华龙学子在国家航天城、国务院、中纪委等中央机关工作,有数百位学子驰骋商海,成为市内外、省内外工商界的佼佼者。华龙高中已成为学生登天的长梯,起飞的跑道,渡河的桥梁,远航的行舟。

      

南阳华龙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南阳华龙高级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加特长的优秀毕业生,为南阳的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宛城区教体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南阳市滨河东路2166号。

  1.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郭同春。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0万元;出资者:郭同春,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高中教育;
(二)初中教育;
(三)小学教育;
(四)幼儿园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三)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
(四)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任免执行机构负责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会违反本章程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作出的决议无效。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分别为:王世宽、张中奇、王震。
第二十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超过2届。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郭同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无效。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
经费必须用于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不在申请人、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盈余不得分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单位的财产。
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本单位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借款,不得成为投资组织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单位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服务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直接登记表述)。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自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宛城区教体局党委。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章  廉洁自律制度、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加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扩大品牌宣传、提高社会评价。

第十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阳华龙高级中学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